(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朱利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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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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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廖松燕(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双海路120号)、缪王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双海路120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利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2日下午16时00分在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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