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82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晓伟、王伯勇、季望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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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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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夏晓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庄镇振兴路9号)王伯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庄镇阮洋村40-1号)季望央(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季宅乡引坑田山头17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8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夏晓伟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王伯勇、季望央对夏晓伟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程春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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