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虞国耀、周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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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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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虞国耀(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庄镇塘头村鱼山18号)周海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宫乡寺岙村7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虞国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周海彬对虞国耀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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