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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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王苏云诉被告詹官珠、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詹官珠、王国成(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28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苏云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7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詹官珠、王国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 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16时2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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