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建永、傅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夏建永(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宫乡寺岙村120号)傅会利(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丹山门外15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5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夏建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傅会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程春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王苏云诉被告詹官珠、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2)丽青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季军雄、胡荣彬、周晓、陈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