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寅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47号501室)本院受理原告叶玉花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邱寅生归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