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雪华、舒少科、舒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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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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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姚雪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季庄路10-8号)舒少科、舒素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中路17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姚雪华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9301.59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舒少科、舒素珠对姚雪华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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