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通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建军、刘旭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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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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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章建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湖口村61号)刘旭微(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四巷9号)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通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章建军、刘旭微立即支付欠款2113288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不足道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杨建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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