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205号原告程玉芬诉被告邵建立、青田迦南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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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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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邵建立(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雄滨路62号)青田迦南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腊口镇龙山头村)本院受理原告程玉芬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20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邵建立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85000元及利息,青田迦南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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