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阮建华、孙月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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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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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夏君毅(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上合村上合30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阮建华、孙月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君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0.254‰计算,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381‰计算);二、被告阮建华、孙月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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