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爱菊诉被告季新勇离婚纠纷一案 |
|
时间:2012-10-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新勇(住青田县东源镇新建街10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菊诉被告季新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准予原告张爱菊诉被告季新勇离婚;二、判令俩个婚生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阮建华、孙月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一篇:(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微与被告叶建勇离婚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