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微与被告叶建勇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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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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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建勇(住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后街2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微与被告叶建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万民初字第1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准予原告陈微与被告叶建勇离婚;二、判令婚生女叶思雨由原告陈微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微自行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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