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厉新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公路58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军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厉新彬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2011年8月14日起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