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金丽温公司”)与被告张永安、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老于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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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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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张永安(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清泉村4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金丽温公司”)与被告张永安、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老于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损失9934238元;二、被告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3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86340元由被告张永安、老于物流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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