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你们及温州汇展鞋材有限公司、温州三强鞋材有限公司、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张锦泽、张锦业、祝辉泽、翁丽珠、陈梅格、李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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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2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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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一期3号地块)张锦泽(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金泰大厦904室)张锦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华生活区23幢4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你们及温州汇展鞋材有限公司、温州三强鞋材有限公司、祝辉泽、翁丽珠、陈梅格、李治华、赵素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100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温州汇展鞋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6871.69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三强鞋材有限公司、张锦泽、张锦业、祝辉泽、翁丽珠、陈梅格、赵素月、李治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追偿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凌、人民陪审员王永琴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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