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巫肖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金昌村金昌35号):本院受理原告季关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巫肖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75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本金实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