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863号原告刘王军诉被告陈亚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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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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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亚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季宅乡三房村三房78号):本院受理原告刘王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亚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王军租金3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亚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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