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商初字第959号原告林伯松、石汉娥诉被告刘春彬追偿权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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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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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刘春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板石小区25幢1号):本院受理原告林伯松、石汉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春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伯松、石汉娥代偿款80243.7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46%计算);二、驳回原告林伯松、石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春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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