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叶海杰与被告洪凭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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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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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洪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街57号302室):本院受理原告叶海杰与被告洪凭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叶海杰与被告洪凭离婚。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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