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1号原告张满贞诉被告叶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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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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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芬(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湖田村湖田12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满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2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9934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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