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5号原告叶德英、刘双伟、刘伟玲诉你、张桂红、叶君、叶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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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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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飞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公路363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德英、刘双伟、刘伟玲诉你、张桂红、叶君、叶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叶飞君、张桂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叶君、叶旭君在继承叶海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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