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6号原告叶元娇与被告陈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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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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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勤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内冯村坑口10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元娇与被告陈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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