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罗春与被告邵武离婚纠纷 |
|
时间:2013-01-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邵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山32号):本院受理原告罗春与被告邵武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罗春与被告邵武离婚;婚生女罗佳慧由原告罗春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夏红丽诉李员忠离婚纠纷
上一篇:(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16号原告卢碎珠诉被告刘丽华、刘贵民民间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