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陈素芬诉被告金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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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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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军荣(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下七步朝山垅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月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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