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4号原告叶高聪与被告石苏华、陈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时间:2013-01-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苏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中山街3号)、陈军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中山街17号):本院受理原告叶高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石苏华归还原告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并从2012年9月21日起到还清本息日止,按借款总额20万元的月息2%的利息标准支付每月4000元的利息款。(到起诉日利息约为16000元)。二、判决被告借款担保人陈军平连带借款人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款。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人共同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下一篇:(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5号原告叶德英、刘双伟、刘伟玲诉被告叶飞君、张桂红、叶君、叶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7号原告黄文英诉被告蒋一南离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