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7号原告黄文英诉被告蒋一南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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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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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蒋一南(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松树坪15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蒋悦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蒋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斐、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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