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5号原告何润明与被告胡剑微、卢永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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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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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胡剑微(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118号)卢永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下会街3号):本院受理原告何润明与被告胡剑微、卢永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1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胡剑微、卢永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4日起到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法院判决被告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墨雨、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3年1月14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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