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青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徐碎平与被告白海玲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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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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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白海玲(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山口镇矿区路137号):本院受理原告徐碎平与被告白海玲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丽青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徐碎平与被告白海玲离婚;婚生女徐莉莹、婚生子徐龙由原告徐碎平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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