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9号原告卢福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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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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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舒李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舒庄周村71号):本院受理原告卢福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船商初字第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令被告舒李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06年7月10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旭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袁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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