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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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79号原告林锡勋与被告洪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4-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洪苏民(住青田县高湖镇五源山村岭头村23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锡勋与被告洪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洪苏民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6000元及2009年2月6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8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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