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79号原告林锡勋与被告洪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时间:2013-04-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洪苏民(住青田县高湖镇五源山村岭头村23号):本院受理原告林锡勋与被告洪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洪苏民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6000元及2009年2月6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晰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单文林、人民陪审员季永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8日9时30分在青田县人民法院万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 |
|
|
下一篇:(2013)丽青万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剑静与被告邹双富离婚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苏军诉被告石晓华离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