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苏军诉被告石晓华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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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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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石晓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公路1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苏军诉被告石晓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丽青船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苏军与被告石晓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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