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春儿(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山1号) 林金民(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15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森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商初字第35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2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