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立国(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石臼村44号) 詹宗军、季丽云(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216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商初字第35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3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