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永卫(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二房村二房29号) 洪维刚、徐丽芬(住青田县季宅乡二房村二房5号) 朱建欧(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月里湾小区26幢3单元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丽青商初字第3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3年7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