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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叶绿平诉被告朱民荣、项翠杏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4-08-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朱民荣、项翠杏(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5幢3单元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叶绿平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5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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