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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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4-08-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彭括工业园区5号区块)

应建荣(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上巷9号)

江秀芬(户籍地浙江省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路72弄4号)

陈兆俊(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洪福巷75弄1幢301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57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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