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李龙、胡品媚(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山头村27号) 陈祥兰、蒋旭明、蒋淑珍、蒋金焱(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前路街107号) 蒋淑霞(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米仓巷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49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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