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松有(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西溪村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有兰与被告叶松有、陈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松有、陈菊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叶松有、陈菊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支付给原告刘有兰借款利息66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