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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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张金丹诉被告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4-08-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建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头村7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丹诉被告张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金丹借款本金95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1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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