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根红(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口西源口源口19号):
本院受理江春民诉叶根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264号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