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召华(住青田县季宅乡皇山村38号): 本院受理原告留春海与被告潘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留春海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3%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