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炜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山后村巴牛坦9号) 胡金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6幢1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季春光诉被告黄炜君、胡金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2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