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委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黄言村丽青路94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祥仙诉被告余委力、余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余委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祥仙款项600000元;二、被告余志勤对上述债务中的3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