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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叶伟与被告吴启玲、叶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4-09-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启玲、叶夏飞(住青田县东源镇后降村2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与被告吴启玲、叶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启玲、叶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伟代偿款6390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二、驳回原告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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