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朱卫光诉被告夏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4-09-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夏春荣(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后街29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卫光诉被告夏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卫光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1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4)丽青万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闻红华与被告饶观红、陈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公告
上一篇:(2014)丽青立预字第268号孙礼胜与宋媚媚离婚纠纷一案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12368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