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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立预字第321号夏爱毅诉季乃军、金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4-10-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季乃军(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业川村40号)

金桂民(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业川村56号):

本院受理夏爱毅诉季乃军、金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321号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128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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