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巧玲、陈勇芬(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新湖街73号);
本院受理刘强与季巧玲、陈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丽青立预字第514号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5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