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根红(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高市东源口西源口源口19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春民诉被告叶根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江春民与被告叶根红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