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令月(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公路205号) 王爱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海溪街40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蓓蓓诉被告林令月、王爱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丽青船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令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蓓蓓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爱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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