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爱军(户籍地青田县阜山乡夏西坑村夏西坑9-3号):
本院受理吴杏娟诉徐爱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登记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